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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

本概要反映了《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》(2009年版)的内容。使用 者应注意可能有与下述三方面有关的偏离(例外、附加等):

(a) 与安全有关的国家条例;

(b) 承运人限制;

(c) 与安全、实物保护、责任、保险、预先通知和(或)路线安排以及进 口/出口/过境许可证审批有关的国家条例。1

1 尤其要采取补充措施,以便对核材料的运输提供适当的实物保护,并防止未经合 法授权收受、拥有、使用、转移、更换、处置或散布核材料并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 亡或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害的行为(见参考文献I-1I-6)。

[11] 国际标准化组织,标准化组织ISO 1496:1990(E)号文件《系列1货物 容器 — 技术规范和试验 — 第一部分:通用的一般货物容器》,标 准化组织,日内瓦(1990年);以及随后的修订版:修订版1(1993 年)、修订版2(1998年)、修订版3(2005年)、修订版4(2006年)

和修订版5(2006年)。

[12] 国际标准化组织,标准化组织ISO 7195:2005 (E)号文件《核能 — 六

氟化铀(UF6)运输包装》,标准化组织,日内瓦(2005年)。

[13] 国际标准化组织,标准化组织ISO 2919:1999(E)号文件《辐射防护 —

密封放射源 — 一般要求和分类》,标准化组织,日内瓦(1999年)。

附 件 一

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

本概要反映了《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条例》(2009年版)的内容。使用 者应注意可能有与下述三方面有关的偏离(例外、附加等):

(a) 与安全有关的国家条例;

(b) 承运人限制;

(c) 与安全、实物保护、责任、保险、预先通知和(或)路线安排以及进 口/出口/过境许可证审批有关的国家条例。1

1 尤其要采取补充措施,以便对核材料的运输提供适当的实物保护,并防止未经合 法授权收受、拥有、使用、转移、更换、处置或散布核材料并引起或可能引起任何人死 亡或严重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害的行为(见参考文献I-1I-6)。

附件一: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(第一部分)

附件一: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(第一部分)

附件一: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(第三部分)

附件一:审批要求和预先通知要求的概要(第三部分)

参 考 文 献

[I-1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》,INFCIRC/274/Rev.1 号

文件,原子能机构,维也纳(1980年)。

[I-2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》,INFCIRC/225/Rev.4

号文件(更正本),原子能机构,维也纳(1999年)。

[I-3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关于实施INFCIRC/225/Rev.4号文件〈核材料和

核设施的实物保护〉的指导与考虑》,原子能机构第 967 号技术文 件(修订本1),原子能机构,维也纳(2000年)。

[I-4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放射性物质运输保安》,原子能机构第9号《核

保安丛书》,原子能机构,维也纳(2008年)。

[I-5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,原子能机构,维也纳

2004

[I-6] 国际原子能机构,《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》,原子能机构,维也

纳(2005年)。

附 件 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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